原民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公告
傳統領域將劃設近台灣四分之一的土地面積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有關106年2月23日部分族人針對劃設辦法在凱道陳情,原民會說明如下:
一、從0到80萬公頃邁出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第一步
依據原民會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未來逐步劃設公告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或部落範圍土地,初步估計將可以劃設80萬公頃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也就是將近台灣1/4的土地面積,是原基法自94年公布施行12年以來,傳統領域法制作業的一大進展,從0到80萬公頃,是原住民族土地邁出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第一步。
而原住民族地區的重大開發案,如台東的杉原棕櫚渡假村、南投的向山旅館BOT、孔雀園BOT等案,都可以進行諮商同意程序,加強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利;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私人土地上的開發行為,亦有環評、水保或建管等諸多審查機制予以重重把關,未來更有國土計畫法,授權原民會與內政部訂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來強化保障土地使用規範。
二、劃設範圍是依據原基法第21條的授權:
(一)原基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依據104年6月24日立法院修正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授權訂定,該條規定略以:「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私有土地劃入傳統領域將限制所有權人自由使用
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因此,若將私人土地劃入傳統領域,所有權雖然不會被剝奪,但就算所有人是原住民,原本可以自由使用的權能,都會因此遭到限制。
(三)原基法第21條規定未授權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私人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可以限制,但依憲法第23條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能限制,就算授權行政機關用命令補充,依司法院大法官第443解釋,也必須要「具體明確」授權才可以限制人民的土地所有權。
劃設辦法雖有104年6月24日修正的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授權,但該條文規定也僅授權劃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沒有明確地規定擴及私人土地。
對照其他有關「限制土地使用」之法律,如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如涉及「土地使用上之限制」,均需於授權條款明確規定。
因此,由於原基法第21條沒有類如國土計畫法的明確規定授權,如果政府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個人的私有土地劃入傳統領域範圍,將會逾越母法(原基法)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