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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傅回應:罪不及妻女 政治追殺至此

傅回應:罪不及妻女 政治追殺至此
記者張麗英/花蓮報導
對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後宣判之後,縣長室於昨天晚上立即發佈新聞指出,全文如下:
「罪不及妻女,連家人都不放過!」花蓮縣長傅崐萁今晚記者會中,針對法案宣判表達最痛心的回應。傅崐萁有感而發地說,從政若是錯誤,我的顏色不對、出生不對、政黨不對,要來對付我,千不該萬不該連家人都不放過,手段太殘忍。
傅崐萁還說,先用行政手段裁罰,再用司法手段定罪,這種兩頭打壓的政治迫害,用行政與司法兩者互相矛盾、彼此抵觸的論述,只為把傅崐萁汙名化,其心可議。
傅崐萁指出,「不能因傅崐萁公領域之政治發言及其與『前妻』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間接事實,據予推定傅、徐二人並無離婚之真意,故除傅、徐二人自承通謀假離婚,實難證明渠等通謀作假,而認為其離婚登記是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該案亦經東機組調查後,認為本案查無涉不法相關事證而結案。
傅又說,內政部長江宜樺在98年12月22日下午,召開「花蓮縣副縣長人事任命案處理會議」中,討論傅、徐是否為無效之假離婚?可否由行政機關逕行認定?會中決議:「行政機關如有事證認其離婚是為通謀虛偽之意表示,自可自行認定其離婚無效而撤銷其離婚登記,當事人則可提起確認離婚之訴。」
傅指出,依據最高法院91年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案例,公務人員對於人民聲請及申報有實質之審查…,早已不適用刑法第214條之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官竟以刑法214條對他論罪,兩者明顯相抵觸,教人無法服眾。
傅崐萁表示抗議。他認為,「罪不及妻女,政治追殺至此」,婚姻關係的存廢是由當事人雙方認定,法律明文規定得很清楚,並非行政權和司法權可以解釋和認定,以政治介入司法,這種手段他完全無法接受。
傅崐萁感慨說:「今年是建國一百年,在中華民國一百年的史上,我傅崐萁是第一個婚姻的認定,要內政部來召開會議、行政院院會來決定、監察院來調查,地檢署來起訴,法院再來認定。」
傅崐萁心情沈痛地說,「感謝各級長官對我的厚愛,不管任何的打擊,我不會被擊倒。任何政治迫害,我都不會被擊倒,我會堅持到底,把我該完成花蓮人對我的托負,一定會確實來完成。」

假離婚案 傅崐萁及徐榛蔚均被判刑

假離婚案 傅崐萁及徐榛蔚均被判刑
花蓮地法宣判:傅和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4月 均得易科罰金

記者默帝/花蓮報導
猶憶時任立法委員傅崐萁當選花蓮縣長之後,於就任交接典禮致詞時,正式任命前妻徐榛蔚為花蓮縣副縣長(見圖),致使全國各界一陣譁然。過幾天,內政部接受記者訪問指出,指花蓮縣長傅崐萁徐榛蔚的離婚無效。當時,內政部長江宜樺說,兩人屬無效的假離婚,事實上,仍屬配偶關係,這項人事命令違法,將報請行政院撤銷,並移請監察院裁處,去年監察院已裁處行政罰款,但對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部份,移交給花蓮地檢署審埋。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昨天花蓮地方法院正式宣判,傅崑萁和徐榛蔚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和4月,均得易科罰金。
據知,此一事件過程,係因傅崑萁於民國98年12月20日在花蓮縣長宣誓就職典禮上,任命徐榛蔚擔任副縣長,引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爭議,雖然傅崑萁對外宣稱已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但仍被質疑是假離婚,並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被花蓮地檢署起訴。
此一案件,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後於昨天下午宣判,傅崑萁因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徐榛蔚則是判處有期徒刑4月,但都得易科罰金。
據花蓮地院庭長陳世博表示,傅崑萁與徐榛蔚雖辦妥離婚登記手續,但徐榛蔚卻住在原居住房屋的隔壁房子,且傅崑萁與徐榛蔚在離婚登記後仍形影不離,互動親密,在外活動場合也都以「縣長夫人」頭銜稱呼徐榛蔚,兩人辦理離婚的目的,只是為了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
但對此一判決,並不影響傅崑萁縣長職務,並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