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行政院越權干預 鄭天財籲原民會硬起來

行政院越權干預 鄭天財籲原民會起來

記者張麗英/報導
  2016年11月7日中央原民會、內政部及行政院法規會參加行政院召開的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研商會議;均明確表示原基法第21條授權之土地劃設辦法應包含「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亦即原住民族土地不限於公有土地,但是行政院政務委員卻越權干涉原民會的法定職權,將傳統領域限縮於公有土地,辦法發布後引發原住民族強烈的不滿。
  原基法第21條係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提案修正,經立法院三讀後於2015年6月24日公布施行,第1項明訂:「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並授權中央原民會訂定劃設辦法。
  中央原民會依原基法第21條第4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草擬劃設辦法後,曾至各縣市向原住民族說明劃設辦法草案內容,在2016年8月3日發布預告劃設辦法條文,有關傳統領域的定義,並未明訂限於『公有地』,換言之包含『私有地』。但中央原民會於2017年2月18日發布的劃設辦法,卻將傳統領域限縮為『公有土地』,排除了『私有土地』。其轉折在於行政院政務委員於2016年11月7日越權召開劃設辦法研商會議,要求中央原民會將傳統領域限縮於公有土地。
惟據2016年11月7日的會議紀錄中,中央原民會、內政部及行政院法規會都表示,原基法第21條授權應訂定之範疇為「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三部分,也就是原住民族土地不限於公有土地。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於2015年修正諮商同意權範圍之條文內容與修法方向皆屬正確,公有土地僅限於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反觀「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都應該包含私有土地。
  當初提案修法之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更強調,在該次研商會議中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及原民會所理解原基法第21條之解釋與他當時提案修法的意旨相同,本身法律條文應不產生問題,對此也有許多法律專家學者也持相同意見。此外,更強調原基法第21條第4項規定係授權由原民會自行發布辦法,行政院明顯逾越法律授權,干預原民會之職權。
  近日亦有人認為應該要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或需待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通過後始能有效處理此一問題,對此,鄭天財Sra Kacaw強調,本於原基法第21條的授權,原民會已具備完全之職權,訂定辦法及公告劃定傳統領域,若需再修正原基法或待土海法之通過,將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賦予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再次拖延行使,且更不知將會等到何時才能解決原住民族現在面臨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