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林鄉代候選人賄選 檢察官偵結起訴
記者張麗英/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陳靜誼偵辦秀林鄉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第三選區候選人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25日偵結,對候選人池○○提起公訴,受賄者等四人則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池○○為花蓮縣秀林鄉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第三選區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鄉民代表,基於對設籍秀林鄉第三選選區有投票權人行賄之故意,於103年9月20日晚上19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旺○釣蝦場包廂外交付陳○○及尤○○各新臺幣1萬元,囑其二人幫其找人拉票,投票支持其當選鄉民代表,其中陳○○於次日晚間,在其親友方○○、曾○○住處各交付一千元,囑方、曾二人投票支持池○○當選鄉民代表,嗣為檢察官據報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調查官循線查獲,並查扣賄款1萬8千元。
檢察官因認被告池○○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被告尤○○、陳○○、方○○、曾○○等四人則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收賄罪嫌,被告尤○○等四人坦承上開受賄罪犯嫌,檢察官爰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扣案及未扣案之賄款合計2萬元則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