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記帳士法第4條條文修正公布

記帳士法第4條條文修正公布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本次修法刪除現行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4款限制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另記帳士如有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等情事者,原規定應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改以「停止執行業務」方式;對記帳士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已受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裁判確定經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服刑期滿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3年,放寬其得重新請領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又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修正,增列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5年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
  花蓮分局說明,上開修正條文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有關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規定;又為鼓勵更生人自勵自新,對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已受刑罰矯正後滿3年得再充任記帳士,期使重回社會獲得工作權;另對於部分不得充任記帳士情事,改以「停止執行業務」,減輕業者於不得充任記帳士原因消滅後重新請領證書之負擔。如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