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鄭天財:限期更正違法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

鄭天財:限期更正違法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

記者陳品雯/報導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昨日針對中央原民會訂定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提出限期更正案,認為中央原民會訂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侷限於公有土地,排除私有土地,已違反牴觸原基法意旨應限期更正。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指出中央原民會訂定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 明顯違背母法的授權,排除傳統領域中私有土地部分,造成傳統領域的零散破碎。
  依原基法第2條第5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第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及第4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劃設,不應區分公有或私有土地。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表示,依據法律解釋方法應先依法律文義,若有爭議時應參考立法者的原意及立法目的。
  無論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或中央原民會在2016年11月7日的「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行政院研商會議」皆表示,原基法第21條授權應訂定之範疇為「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而2015年6月9日立法院院會紀錄也載明,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於三讀發言時表示,修法之目的係「增加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的土地範圍」,並未修正原有規定之「原住民族土地」。台大法律系教授現任內政部長葉俊龍於台下亦表贊同。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並指出中央原民會訂定的劃設辦法限於公有土地造成的兩個荒謬之處,其一為從事土地開發行為時,私有的原住民保留地若對原住民族之居住或生活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需踐行部落諮商同意權;但是若屬財團私有的土地,依照現行的劃設辦法就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卻不用踐行部落諮商同意權行使,顯獨厚財團。
  其二,台灣糖業公司(台糖公司)在花東的土地多數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劃設辦法僅劃設公有土地,台糖公司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將不需行使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平地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變成殘缺不完全。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最後懇切的呼籲中央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完整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是180萬公頃,未劃入的100萬公頃不可放棄。
  中央原民會訂定的劃設辦法排除傳統領域中的私有土地後只剩下80萬公頃,此舉已經違反、牴觸原基法的授權,中央原民會應儘速於二個月內更正劃設辦法,重新將傳統領域土地劃回180萬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