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辦法」啟動 營利事業符合要件者可自103年度結算申報適用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辦法」啟動

營利事業符合要件者可自103年度結算申報適用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籲請縣內記帳士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注意,申請表及其附件務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即無租稅優惠之適用。
  依據經濟部104年2月16日經企字第10404600930號公告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已達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得就其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分局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中小企業,申請優惠相關資格要件包括: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二、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四、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須注意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定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3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有惡意挖角之行為、最近3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等。如無前述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