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地贈與配偶後再出售 所得稅的課稅規定
記者張麗英/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105年度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究應 依舊制規定,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依新制規定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以,個人105年度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應依舊制或新制規定申報納稅,需視其配偶取得房地之日期、個人及受贈配偶之持有期間而定。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下:
一、陳先生在101年6月15日取得房地,於104年6月15日贈與陳太太,陳太太嗣於105年6月15日出售該房地,陳太太雖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該房地,但持有期間經併計陳先生之持有期間後為4年(即陳太太持有期間1040615-1050615→1年 +陳先生持有期間1010615-1040615→3年),該房地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陳太太應依舊制規定時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王先生在101年6月15日取得房地,並於105年6月15日贈與王太太,王太太嗣於105年12月15日出售該房地,其持有期間與王先生持有期間併計後為4年6個月,但因王太太取得房地之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即105年6月15日),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