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路邊收費停車委外經營
105年9月9日起實施 契約期限三年
記者吳佳俊/報導花蓮縣102年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契約至105年9月8日截止,花蓮縣政府為維護市區道路空間順暢與秩序,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持續辦理路邊收費停車業務工作,並於105年7月份再次完成委外招標,契約期限3年(自105年9月9日起至108年9月8日止),請用路人多加利用停車格停車,避免違規停車,有關收費方式如下:
一、收費期間:自105年9月9日起至108年9月8日止(三年),每日10時至22時止。
二、收費方式、費率:
(一)每三十分鐘十元,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二)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者,前三小時免收費,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者,前一小時免收費(停車時須將停車證置放於擋風玻璃前易辨識之位置)。
三、實施收費行政區域為花蓮市,路段如下:
(一)中山路(軒轅路至中央路)
(二)中正路(明禮路至和平路)
(三)中華路(中山路至和平路)
(四)林森路(明禮路至和平路)
(五)自由街(中正路至林森路)
(六)公園路(中山路至三民街)。
(七)和平路(中華路至林森路北側)
(八)國聯一路(中山路至國民八街)
(九)國聯二路(中山路至國聯四路)
(十)國聯五路(商校街至國聯四路)
(十一)富安路(中山路至富吉路)
圖:市區路邊收費停車自9日起,每日10時至22時,每三十分鐘收費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