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加速污水接管 籲民自行拆違建
記者張麗英/報導花蓮縣政府為加速推動本縣污水用戶接管完成率,依施工期程加強拆除佔用下水道施工範圍之違章建築,為避免部分住戶遲不依規定進行拆除(地界線退75公分淨空),嚴重影響整體接管進度及用戶權益,已加強就該類重點案件執行拆除,以利儘速完成污水接管,提升民眾居住環境品質。
花蓮縣政府於民國97年開始推動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後巷施工遇有民眾自行增建違章,以致工程無法順利進行,嚴重影響施工效率及後續維護管理。為改善此類狀況,縣府業於民國99年12月公布拆除違章建築等相關地方自治條例,排除違章障礙後進行施工,徹底提升用戶接管率。完成後,將同時提升防火間隔之公共安全,並美化住家後巷環境,減少病媒蚊孳生。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長鄧明星表示,為加速推動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希望民眾自行拆除違建,用戶接管有助於改善居住品質及花蓮地區河川溪流水質,減少臭味產生,且減少住家週遭病媒蚊的孳生,大幅提升縣民的生活品質。此外,留設後巷防火逃生空間,也保障民眾的居家安全,請大家配合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使環境更美好。
依據「花蓮縣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用戶配合用戶接管施工拆除違章建築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施工前30日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說明會,並答覆民眾意見,會同村里長逐戶張貼通告單,詳細說明用戶須自行拆除並留設自地界線起算75公分空間(雙側150公分)供下水道用戶接管施工使用;倘若施工前未留設75公分施工空間,經催告15日後仍未留設者,將由花蓮縣政府建築使用管理單位進行違章查報,並拆除地面層防火間隔150公分有危害防火逃生及二樓以上有危害建物結構安全之違建,相關修復工程由用戶自行負責。
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住戶應將污水排入下水道,倘經花蓮縣政府公告6個月,住戶仍未將污水排入下水道,得處1,000元至10,000元罰鍰,得連續處罰。目前接管費用由政府出資,工程結束後仍未接管的住戶,將自行負擔接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