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地贈與配偶後再出售
國稅局告訴您要如何課徵所得稅
記者張麗英/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105年度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應依舊制規定,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依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5年度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應依舊制或新制規定申報納稅,需視其配偶取得房地之日期、贈與房地予納稅人之日期及納稅人之持有期間而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
1.甲君配偶乙君於101年6月15日取得房地,並於104年6月15日贈與甲君,甲君嗣於105年6月15日出售該房地,甲君雖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該房地,但持有期間得將乙君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為4年(甲君持有期間:1年 + 乙君持有期間:3年),該房地因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甲君應依舊制規定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丙君配偶丁君於101年6月15日取得房地,並於105年6月15日贈與丙君,丙君嗣於105年12月15日出售該房地,因丙君取得房地之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105年6月15日),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與持有期間是否超過2年無涉。
該分局提醒,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