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105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申請期限延至11月30日

105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申請期限延至1130

記者張麗英/報導
  今(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財政部為顧及民眾權益,之前已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申請期限特別延長至11月30日,該部近日又函准事業用地等適用特別稅率及符合減免規定的土地,申請期限亦延長至11月30日。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公告地價後的申報地價乘以課稅面積及適用稅率計徵,適用特別稅率土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外,尚有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符合土地稅法規定者,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惟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另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可減免地價稅的土地,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地、教堂寺廟用地等土地,亦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權益,再次發函表示此類土地申請期限准予比照自用住宅用地辦理,只要是今年9月22日以前已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稅要件的土地,其申請期限同樣延長至11月30日,補辦申請今年度即可適用,如已完納稅款者,將辦理差額退稅;但如果是9月23日以後才符合者,仍是明年起才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已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及符合減免稅規定的土地,如因申請期限在9月22日之後,原核准自106年度始適用的案件,該局將主動發函更正,准自105年起適用;另如已繳納稅款者,將主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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