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稅務人員對於課稅資料不得任意提供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該局說明,前開法條業奉 總統104年1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91號令公布修正,修正內容有將原「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刪除;並將原「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前開法條規定八項人員及機關查調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稅捐稽徵人員不得任意提供。而對於因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之資料,在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之下,且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則不受限制。除一般債權有利害關係外,對於非該法條准許人員及機關而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可能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非上揭機關、人員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要求提供,稅捐稽徵人員仍會依法拒絕提供。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娛樂稅稅籍即日起展開全面清查工作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健全稅籍、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104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娛樂稅稅籍全面清查,清查範圍包含已辦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及應辦未辦娛樂稅代徵手續之營業人。
  地方稅務局指出,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法課稅範圍,如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電動玩具、網際遊戲、騎樓娃娃機、搖搖馬或夜市電動玩具、彈珠台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均應課徵娛樂稅。另外,小吃店、飲酒店、PUB、餐廳及汽車旅館等場所附設卡拉OK等娛樂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未依規定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之業者,請儘速於未經檢舉或該局調查前,自動補辦登記或更正登記事項並補繳所漏稅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以行為罰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其有漏稅額者,將另依同法第14條規定追繳及處以所漏稅額5倍至10倍罰鍰,該局提醒娛樂業者注意,以免受罰。納稅人如對娛樂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