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定修正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要注意
記者吳佳俊/報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6年1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901號令公布,本次修正消防法第9條、第19條、第30條及第38條共計4條條文,修正後對一般民眾影響較大的為消防法第9條與第38條條文,其中針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部分取消限期改善機制,也就是說應檢修申報場所未於期限內申報(甲類場所應於當年度6月底與12月底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應於當年度12月底前申報),將逕行舉發(處以1萬元至5萬元之罰鍰)。
行政院為確保人民權利與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若有限制,應以法律明定的精神,同時考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已推行多年,有關檢修的項目、基準亦應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因此修正「消防法」第9條、第19條、第30條與第38條。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機制,有關檢修的項目、方式、基準、檢修結果申報期限、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檢修專業機構管理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刪除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的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二、人民的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損失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19條)
三、配合「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傷殘」、「殘障」等顯有歧視意涵之詞彙為「身心障礙」。
四、配合第9條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第38條)
詳細修正內容可於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http://law.nfa.gov.tw/GNFA/index.aspx?endDate=1060203&starDate=1051103
或中華民國總統府-公報查詢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下載
圖:消防安全設備檢驗測試。
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