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房地之成本費用資料應妥善保存
以憑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記者張麗英/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出售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有關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視其取得原因而有不同。如為出價取得,成本為成交價額;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其取得成本。
該分局說明,個人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如無法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取得成本;又個人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該分局提醒民眾,房地買進價格通常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高,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妥善保存契約、收付款證明及相關費用憑證等資料,以利日後出售房地時據以從成交價中減除,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減輕租稅負擔。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8311860轉223張小姐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