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特別稅開徵 供13鄉鎮市投入地方建設

特別稅開徵 供13鄉鎮市投入地方建設

記者張麗英/報導
  花蓮縣依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開徵,近日財政處已依補助鄉鎮市要點規定,分別核定補助額度5265萬餘元及2762萬餘元,將供全縣13鄉鎮市投入地方建設和環境維護之用。
  地方稅法通則自91年公布實施後,各級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在國稅項目上附加徵稅、或對中央訂定的地方稅稅率上限提高徵收率、或另依地方需要開徵特別稅課予臨時稅課,藉以增加地方開闢財源管道,同時提高地方財政的自主性。
  基此,花蓮縣政府開徵的特別稅有二:一是98年1月12日公布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二是「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經花蓮縣議會96年3月27日第16屆第7次臨時大會審議通過後,同年8月20日經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查,同年10月25日公布。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去年度實徵稅收為1億7522萬餘元;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去年度開徵稅收5524萬餘元。不過,依據補助鄉鎮市要點規定,分別是去年實徵總額的30%和50%,換言之,補助全縣13鄉鎮額度各為5265萬餘元及2762萬餘元。
  花蓮縣政府秘書長顏新章指出,為維護城鄉景觀保育、延續、開發,縣政府分別於96年、98年制定前述兩項特別稅,期能減輕交通及觀光產業之負面影響。透過土石、礦石開採特別稅的徵收,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補強地方建設,達成維護環境,為地方自治奠定良好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