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修改土地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者,為另一新契約,如再持憑辦理申報,應另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同法第16條也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故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貼足印花稅票後,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因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新契約,與原契約無關,即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請民眾務必留意。民眾對印花稅課徵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7-13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