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兩者大不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親臨本局服務櫃台或電話要求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事實上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兩者性質大不同。
  該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的一種,自用車輛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於4月及10月分兩期)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的性質,自用車及機車、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份(營業汽車於3、6、9、12月分四期)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計徵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但民眾常將使用牌照稅和汽車燃料使用費混淆,或誤以為兩者均是由稅捐稽徵機關發單,會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單或查詢繳款情形,造成民眾往返奔波,徒增困擾。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兩者之經辦機關、依循法令及罰責不同,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03-8882861,或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電話03-8526166)查詢。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該局表示,私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依其使用情形地價稅的核課方式有四種:
  1.作建築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2.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3.若仍作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
  4.其餘均按千分之6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對於持有土地如有符合減免地價稅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情形,應把握申請時機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減免。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或撥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