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秀林鄉代會主席選舉 陳○澧100萬賄選

秀林鄉代會主席選舉 陳○澧100萬賄選

記者張麗英/報導
  花蓮縣秀林鄉第20屆鄉民代表會候選人陳○澧為圖當選後,進而當選代表會主席,涉嫌於該鄉民代表選舉前,對可能當選代表之候選人,以每人支付新臺幣一百萬元代價綁樁期約賄選案,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對該代表會主席候選人陳○澧及其友人陳○郡、順利當選鄉民代表具有代表會主席選舉投票權之代表林○郎、池○盛、陳○誠等共五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陳○澧、林○郎、池○盛、陳○誠等四人係秀林鄉第20屆鄉民代表當選人,陳○澧因確信其能當選該鄉鄉民代表,並有意爭取該鄉鄉民代會主席,分別於103年6月至9月間,對秀林鄉鄉民代表參選人中極可能當選為鄉民代表之候選人林○郎、池○盛、陳○誠等三人期約賄選,雙方約定陳○澧於林某等三人參選鄉民代表期間,先行支付每人五十萬元競選費用綁樁,供其三人得以順利當選鄉民代表,俟林某等三人當選鄉民代表後,再投票支持陳○澧當選鄉民代表會主席時,陳○澧再支付尾款每人五十萬元。賄款並經由陳○澧之友人陳○郡分別以銀行支票支付並兌現。
  檢察官爰認被告被告陳○澧、陳○郡二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00條第1項鄉民代會主席選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被告林○郎、池○盛、陳○誠等三人則犯同法第100條第2項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由於陳○澧等五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犯嫌不諱,檢察官爰請法院依同法第100條第6項規定法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