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適用條件

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適用條件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自住房地辦峻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
  林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嗎?
  答案是如果林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A房地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林先生是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而且林先生重購價額2,500萬元大於出售價額2,000萬元,所以,林先生可以申請退還原出售A房地已繳納所得稅之全額稅款即20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5年內如果將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繳回原退還稅款。該分局已於一樓房地合一申報諮詢專門櫃檯備有重購退稅申請書,歡迎民眾索取,民眾亦可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該項書表。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