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 星期三

分別按新、舊制課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 不能互相扣抵

分別按新、舊制課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 不能互相扣抵

記者張麗英/報導
  吉安鄉羅小姐詢問:出售房地所產生的損失,是否可以扣抵將來出售其他房地所產生的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民眾出售按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的房屋,如有損失且當年度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抵,可保留三年抵稅權,但扣抵範圍僅限於將來出售適用舊制的房產交易所得。同樣,按照新制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的房地,若交易產生損失,扣抵權也是三年,也僅限於適用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A君於104年8月出售持有滿5年的甲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發生出售房屋損失100萬元;105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持有1年的乙房地,獲利500萬元,適用新制;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因為甲乙兩房地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故甲房屋出售損失100萬元不可作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500萬元的扣除額。
  花蓮分局提醒,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民眾出售房地前應確認所出售房地適用的課稅規定,以作為售屋議價參考。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