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6日 星期一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快!快!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將連續查獲連續處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如果您的車輛欠繳各年度使用牌照稅,該局會就查獲的次數及倍數計算罰鍰金額,也就是連續查獲連續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每年使用牌照稅應於4月30日前繳納稅款,如您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主動向該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收到繳款書後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逾30日仍未繳納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新修稅法連續處罰,修法後執行裁罰之相關配套措施尚在研議中,該局殷切叮嚀還沒繳稅的民眾速速繳納,否則,遭連續處罰真不划算。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