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花蓮縣府針對光華工業區與台開爭議聲明

花蓮縣府針對光華工業區與台開爭議聲明

記者張麗英/報導
  有關花蓮光華工業區開發,花蓮縣政府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與撥付合理價格等問題,因部分媒體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引起鄉民熱烈討論,花蓮縣議會定期會縣長施政總報告時又被提出討論,為免部分報導有所誤解或扭曲,花蓮縣政府特別再次提出說明。
  針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0日於媒體登載有關光華工業區各項聲明,花蓮縣政府回應指出,光華工業區22公頃未售地爭議,在台開公司提出行政訴訟後,已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判定土地產權為花蓮縣政府所有;另有關光華工業區開發成本部分,由於縣府主張擁有土地,依法規規定需撥付合理價格給台開公司,縣府依法要求台開公司提出完整憑證清單,並委託會計師依法審查後再依法定程序撥付,縣府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節省公帑支出,其程序並無不妥。台開公司先前的各項聲明,均與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符。
  花蓮縣政府表示,台開公司宣稱的光華工業區土地,是縣府經過法定程序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而不是委託台開公司開發後取得。也就是說,台開公司自始至終並非土地的實質所有權人。有關22公頃未售地爭議的部分,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7號判決駁回台開所提的上訴,並於判決理由中敘明本府是依據原獎勵投資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合法取得,並非台開公司所主張借名登記的情事。台開公司主張縣府應返還土地,以及宣稱縣府如需取得土地應以市價購買部分,屬片面主張,並無任何法律上之依據,且與法院判定結果不符。
  縣府進一步指出,台開公司宣稱縣府於開會時同意雙方合約已屆期,並同意將未售地返回給台開,事後卻反悔而主張願支付土地價款以取得土地,也與事實不符。縣府為加速光華工業區開發,雖曾表示在台開公司同意縣府要求的附帶開發之條件情形下,原則同意以囑託方式將土地過戶辦理給台開,但其附帶條件台開需完成委託開發事宜涉及許多細節問題,台開公司在辦理的過程中並未同意本府所提的條件,當然縣府也沒有履行囑託土地的義務。經縣府全盤考量後,改由縣府取得土地再支付合理價格之方式辦理,由縣府開發及招商,以解決該工業區在台開公司開發下多年無法出售土地之問題,相關作法均依據中央頒布的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此過程也載明於判決書當中。整體而言,台開公司的各項聲明均違背事實,也和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完全不符。
   台開公司為取得土地及縣府需撥付之合理價格,多次以行政訴訟方式向縣府提出告訴,均獲法院判定駁回,台開公司又於3月16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在縣府提出答辯狀後,台開始於4月25日撤回訴訟,造成縣府行政作業困擾,有關光華工業區開發一案,縣府均本於法令規定行事,並以縣民的利益為施政重點,為免本案造成事實遭到曲解,讓縣民眾誤解,縣府再次提出嚴正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