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應核實課稅範圍, 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應核實課稅範圍,

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個人於102年間有出售證券,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所得且符合應核實課稅者,如尚未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該分局說明,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分局提醒,個人如於102年間有出售符合上述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仍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3-8311860,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