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王廷升立院提案 加重酒駕罰責

王廷升立院提案 加重酒駕罰責
提醒社會大眾 尊重他人 愛惜生命

本報新聞中心/
今天不做 明天將後悔 酒駕刑罰應加重
新北市消防局女隊員賴文莉在本(10)月1日凌晨執行救護工作時,遭到酒醉男子開車撞傷,造成左小腿截肢之事件,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紛紛認為酒駕肇事案件頻繁,而相關刑責卻甚輕微,有必要加重刑責來遏止酒駕之行為,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減少社會與家庭的損失與負擔。立委王廷升(見圖)在立法院已提案通過修正刑法第185條,加重相關酒駕刑責,並業經院會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中。
目前酒駕刑期過輕 未達遏止作用 致傷亡重大
過去十年來,國內每年取締酒駕案件均超過10萬件,然而由於法定刑低,未達嚇阻效用,以致酒駕仍然頻繁。酒駕目前以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條之3,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執法者對於初犯甚或再犯,通常要求捐款慈善機構以換取緩起訴或罰金。若酒駕傷人或致死,並未加重處罰或獨立為罪,僅依照其他交通事故,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與受害家屬達成協議,可獲緩刑自新機會並得以易科罰金。與其他國家相較,用刑實屬過輕,不符合受害人家屬及社會大眾之感受。甚或與刑法其他傷害罪比較,用刑亦不符比例原則,難收嚇阻之效,亦助長僥倖心態,酒駕案件歷年來居高不下。根據警政署統計,從民國91年至98年止,酒駕致死人數高達4千105人,平均每年死亡513人,對國人生命造成重大威脅,由於傷亡人數過多,不但無數家庭破裂,亦造成國家經濟重大損失與社會沉重的負擔。
先進國家酒駕罰責重
王廷升指出先進國家對酒駕處罰極嚴,倘酒駕致死,用刑更是嚴厲,藉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各國相關刑罰如下:加拿大酒駕致死最高刑期14年,致人傷殘6年,酒駕初犯者,嚴重可判坐牢,再犯者,即使未造成傷亡,刑期最高可達6年,對提供酒之店家及聚會喝酒之主人亦予重罰。外籍人士若5年內有酒駕記錄,嚴禁入境加拿大。英國酒駕傷人致死,最高刑期14年。美國加州酒駕致死,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判處15年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越來越多的州擬效法跟進,另外相關的民事賠償官司,不論是死亡或是殘廢,一般判的極重,常常以美金數百萬元計。日本2009年3月新修訂之道路交通法,提高酒駕刑罰,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款日幣100萬元,並連帶處罰「提供酒駕車輛者」、「提供酒類飲料者」及「搭乘酒駕車輛者」。酒駕致人受傷刑期15年以下,致死則1年以上。法國酒駕罰款4500歐元,另加2年刑期;若酒駕致人傷亡,刑期10年,罰款重達15萬歐元(約615萬台幣)。瑞士酒駕罰金超過1百萬台幣。香港酒駕除了重罰外,另須服3年以下刑期。新加坡酒駕第1次罰款美金5千元或坐牢6個月,吊銷駕照,第2次罰款美金1萬元加上坐牢1年,第3次罰款美金3萬元,坐牢3年,酒駕致死或重傷,加倍刑期外另施加6次鞭刑,惟民間仍認為太輕,不斷呼籲對第1次酒駕者即須強制坐牢。
立院提案加重罰則 強調尊重生命
生命是珍貴的,應予尊重與保護,而酒駕是最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危及路人生命。為尊重國人生命價值,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王廷升在本屆第七會期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及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建議應加重酒駕刑責,並經本院24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通過,經院會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針對此次發生賴文莉小姐的不幸意外事件,王廷升希望能喚起社會大眾的重視並已進一步要求國民黨團將本法案在本屆最後一個會期優先列入重要法案,並在近期內排入議程來討論通過。